《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法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西延铁路公安处米脂车站派出所所长孙利勃表示,铁路公安正积极与公安榆阳分局刑警大队协商,准备移交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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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今年4月28日凌晨,女子强小某深夜穿越铁路被火车撞死,她的父母将乌鲁木齐铁路局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12月12日,该法院依法对原告强某、马某与被告乌鲁木齐铁路局(以下简称“乌铁局”)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乌铁局赔偿两名原告各项损失114589.05元。

  今年4月28日凌晨4时许,南疆线k1661次列车运行至幸福滩-焉耆段时,与正在穿越铁路的强小某相撞,导致其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幸福滩-焉耆站k398+120米附近,周围未封闭,线路两侧无防护网,无警示标志。线路西侧为焉耆县北大渠乡10号渠村2组村民居住区,线路东侧为206国道,过国道为居民区,附近居民长期横穿未封闭的铁路线路,已形成一条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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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乌铁局先向强小某父母强某、马某赔偿了5000元,在协商赔偿事宜时未达成一致意见。强小某的父母将乌铁局告上法庭,诉称事故铁路线路紧邻村庄,给村民生活造成不便,铁路线路没有封闭,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带来潜在危险,他们的女儿被火车撞击死亡,乌铁局应当承当80%的赔偿责任。乌铁局辩称事故铁路线路时速未达到120公里/小时,不是必须封闭的铁路线路,火车正常运行。铁路部门防护设施到位,险情发生后处置得当,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故应当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12月12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沈阳二手火车罐出售,依法判决乌铁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名原告各项损失11458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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