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僭越。“生命无价”,对于在这起事故中已经逝去生命的周某和他的家庭来说,他的离去无疑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我们应该抱以同情。但我们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制订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利益。正如负责此案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所指出的,“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正在使用中的铁路线路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僭越。“生命无价”,对于在这起事故中已经逝去生命的周某和他的家庭来说,他的离去无疑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我们应该抱以同情。但我们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制订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利益。正如负责此案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所指出的,“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正在使用中的铁路线路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方面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而这起事故中的周某“擅自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并横卧在铁路钢轨上,与正在行驶中的列车相撞死亡,并导致京哈线中断行车22分钟。”无疑给正常的运输秩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严格意义上来说,周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逝者已矣”,在这起路外交通事故中,周某已经不幸身亡。虽然因为他的一些行为造成了列车的晚点,给铁路正常的运输秩序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铁路方面和法院也并没有再追究这方面的责任。
我们看到,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法制宣传力度的逐步加大,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受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仍待进一步提高。仅仅在与铁路相关的方面,我们在日常也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有些铁路设施,铁路部门刚刚采取措施维修完毕又被某些人破坏,而从铁路线通过。正如前面提到的案件中,周某“擅自钻越铁路护网,横卧钢轨而引发路外伤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让铁路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法律的警示意义何在?诚然,保护弱者是我国法律一贯提倡的,但是对自身安全严重忽视,视而不见法律规定,具有过错的弱者是否还应该一味地无原则地保护下去?
当然,面对一个已经逝去的生命,我们再探讨责任与追究的确显得有点生硬。其实,我们更希望的是通过这样一次合理、合法的判决,能给法律以更神圣的尊严、给更多的人带来一些警示,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呼建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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