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对存油的油罐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汽油已达不到使用标准,不能按燃油出售,只能按废油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所售废油的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做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加油站对存油的油罐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汽油已达不到使用标准,不应该认定为管理不善。因此,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