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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简述无权代理的构成条件。
    答: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9、简述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答:1.代理期问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50、简述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答: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1、简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的区分。
    答: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沈阳液化气储罐供应,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5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53、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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