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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简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答: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有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以成立,并邑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还可以依法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前提。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内容仍要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遗产的愿望与要求。
154、简述遗嘱继承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答: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遗嘱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155、简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分。
    答: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遗嘱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进行继承。
156、简述遗嘱的形式要件。
    答:(1)公正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正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吃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设立条件为:A、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B、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maV*-e@�� ��� 00pt; margin-left:53.9700pt; margin-right:-61.6350pt; margin-bottom:0pt; margin-top:0pt; text-align:left; " >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
    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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